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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8年后,父母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胚胎搞混,到底有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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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避免赔偿的最好方法,就是没有损害结果发生。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案件回顾

2012年,40岁王女士因婚后不孕,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殖生下一子。50岁的丈夫陈先生之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因病需要照顾,因此希望这个试管婴儿未来可以帮助照顾他与前妻的女儿。2018年,王女士与陈先生因性格问题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

2020年,陈先生感觉孩子与自己和王女士长得不像,后偷偷采集了孩子的血样送检,结果显示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后陈先生和前妻王女士带着孩子再次到鉴定机构检测,结果发现孩子与父母二人均无血缘关系。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医院的生殖中心表示无法查清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法知晓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我们后来把所有的存储罐都调回来检查了,没有你的胚胎。他们(医生)后来觉得你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 医院生殖中心表示,查不清陈先生诉求的问题,“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

最终,沟通无果,陈先生和王女士将生殖中心所属医院和生孩子的妇幼保健院一起告上法庭。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案件鉴定

鉴定意见书指出,2010年10月,王女士在生殖中心冻存囊胚一枚;2011年3月又冻存一枚。囊胚分别按日期编号,存放于液氮罐中。生殖中心陈述液氮罐可放数十提,一提可放数管。根据生殖中心编号规则及存放条件,如同日需存放多管情况下,编号会发生重复之情况。

2011年6月,王女士在生殖中心行冻融胚胎移植,审查解冻记录,记载解冻管数2管,无余,未见记载提取过程,未见记载提取位置,未见记载提取位置剩余冻存管数,未见记载观察时间,未见记载解冻胚胎评分。

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生殖中心在胚胎冻存及提取过程中无法保证每组胚胎编号的唯一指向性,也无法体现解冻提取过程中准确溯源和核对,存在缺陷,具有导致提取非指向性胚胎的极大可能性,并导致非预期的辅助生殖受孕后果,因此存在医疗过错。

妇幼保健院答辩,孩子出生当日上午只有两台手术,两人无时间交集;王女士是VIP,手术室是单独手术室,从手术室回单独病房期间,孩子放在王女士的推车上,家属全程陪同;手术室护士、病房护士、家属做了三方核查,三方均无异议;住院期间,新生儿查房、新生儿沐浴、疫苗接种等工作均在母亲身边完成,未离开所在病房,直至出院。

最终鉴定结论指出,根据现有材料,妇幼保健院未见程序性缺陷,孩子在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性极低;附属医院在胚胎冻存中存在编号重复、胚胎解冻记录不完善、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明确,但相互之间有高度盖然性。

2022年11月,一审法院判定医院的诊疗、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情况分析,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高度盖然性推定医疗过错与实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附属医院对患方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4万元。

业内人士对此案件进行了评价:

“生殖医院对每个试管婴儿都有记录,根据国家卫健委规定,所有试管婴儿的追踪、随访记录应该是完整的,要一直随访到小孩出生。”

“在试管婴儿手术发展初期,确实有一些医院管理不是很规范,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11年前的记录,完不完整的还不好说。医疗过错导致了相关家庭的伦理问题,并且后续解决起来很复杂,这是肯定的。”

“当事人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他心理上会有一些波动,有可能会对孩子不像以前那么好;在孩子未成年之前,这件事情被孩子知道以后,可能觉得自己不是亲生的、没有人管他,这对孩子也是一种伤害。所以确实会产生伦理问题。”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规定比较明确,他们就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需要抚养孩子至18岁成年。”

胚胎搞混,到底有没有可能发生?

在医院待久一些,就会发现很多事情都可能发生。打错针、输错液,手术做错位置、做错人,丢血样、丢标本,抱错孩子、丢孩子,手术室丢针、丢纱布等等,见得多了,啥都感觉不稀奇。

虽然随着临床上管理制度日均完善,差错事故越来越罕见,但仍旧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特别是需要结合多个环节,反复操作、多人操作时,错误就可能发生在不经意间。有时候,错误到底是怎样发生的,最终都可能不能明确。

随着生殖制度完善,现在胚胎放错的概率并不大,新闻之所以成为新闻,就是因为并不是很常见。目前,现有的试管婴儿胚胎管理制度是可以帮助操作者规避很大的风险的:

1.辅助生殖所有一次性耗材,包括取卵针、胚胎移植管、人工授精管等均是一次性使用,绝对实现一人一管一抛弃。

2.胚胎室所有新入职人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操作和伦理规范培训,考核后才能上岗,一个合格工作人员的培养时间至少需要两年。

3.胚胎室所有操作必须实行证人双重核对制度,每一步都需要操作者和证人同时签名。

4.对于精液,专门制作精斑保留卡,如果患者成功 妊娠 ,这个精斑保留卡会永久保存,主要目的就是当孩子出生后,如果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来源存有疑虑,可以通过精斑的亲子鉴定来追溯,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基本权益。

5.实验室人员处理精液过程中,严格执行证人双核对,严禁单人操作,所有操作均有操作者和证人签名,两人均承担同等责任。

6.胚胎、精液、卵子都有自己独特的编码,编码上标有女方全名,字迹要清楚,如果女方有重名则加上男方姓名,严禁缩写,杜绝任何混淆不清的事情发生,由操作者和证人同时完成,共同签字承担同样的责任。

7.手术前工作人员会多次审核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操作前和操作中严格遵循证人制度,医务人员和患者会一起核对精子、卵子和胚胎数量及来源。

8.有的生殖中心还需要录入指纹,同时胚胎试验室的监控系统也是不允许关闭的。

所以,目前只要是在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试管婴儿操作,一般不会出现新闻中的胚胎移植错误。

但事实上,这样的混淆非常罕见,但并非史无前例。

2019年,美国洛杉矶两对互不相识的夫妇都以试管婴儿方式受孕,未料实验室将胚胎搞混,导致二名母亲分别生下对方的孩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抚养非亲生的孩子长达4个月。最终,两家将孩子互换,因为这个原因,两家人还成了好朋友,没事就经常带着孩子在一起聚会。

而那家犯错的生育诊所及手术医师被起诉,被控出现因疏忽导致的严重医疗事故及欺诈罪名!

同年,加利福尼亚州格伦代尔的一对夫妇就起诉了另一家生育诊所,称他们的胚胎被错误地植入了一名纽约妇女的体内,这名妇女生下了他们的儿子和另一对夫妇的第二个男孩。

对于这个事件背后的原因,“ 烧伤 超人阿宝”给出了这样的解读。




老刘只想对小伙伴们说,工作再细心一点,循规蹈矩一些,过错不能完全避免,尽量少一点儿、小一点儿。

高度盖然性规则下,医生需要更加谨慎!

本案最后对医疗机构过错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在北京声誉很高的某司法科学证据中心,医疗鉴定做得比较多,公信力也比较强。

在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中,出现了“高度盖然性”这一定义。老刘曾经看过很多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第一次看到这个定义。

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是指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认定这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指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但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受害人所受损伤应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老刘细品了一下这些法律文字背后的意思,感觉过去很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虽然没有出现这一定义,但是经常会出现另一种说法——医疗行为过错不排除与损害后果发生相关。

就本案来说,有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是胚胎错了呢?并没有。在孩子出生8年后发现孩子与父母基因不匹配,各个环节都可能导致这个结果。对于医院生殖中心来说,可以简称胚胎是正确的,而可能是因为孩子出生后抱错了,养育过程中被掉包等情况导致错误。

但实际上,医院虽然可以列出这些可能,但是仍旧不能举证证明这些可能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目前证据进行推断,最有可能出现过错的环节,根据高度盖然性就会被认定为医方承担过错。

所以,对于医生来说,避免赔偿的最好方法,就是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包括任何损害后果。

根据封面新闻的最新报道,2月21日,孩子母亲王女士称,医院约见了前夫陈先生,已初步达成协议,两人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封面新闻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